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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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至2010年4月任内乡X村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王某某在任余关乡X村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期间,利用担任林业专干申报退耕还林工作之便,将谢某村X组X亩退耕还林补助金x元据为己有。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王某某在任余关乡X村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期间,利用担任林业专干申报退耕还林工作之便,将谢某村X组X亩退耕还林补助金x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5年我任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多次要求乡林业人员给点退耕还林指标,后来县林业局去黄楝验收退耕还林路X村X村支书刘海洲和我还有县林业局一位工作人员(名字记不清了)去油北组北地看后,发现坡度不够,没有验收上。后来我又到乡退耕办找到当时的主任李成其,经过协调别的村里有20亩退耕还林验收时不合格转给了我们谢某村X组,当时没有农户知道,村干部也不知道。我就以我的名义上报8亩,以油北组组长谢某义的名义上报了2亩,以油北组村民王某某、王某来的名义上报了各2亩,又以油北组村民王某范、谢某华、王某党、谢某各各上报了1.5亩合计20亩,然后把这20亩的钱领出来后自己使了。

2004年至2007年是由乡X乡信用社领取的现金,每亩210元,20亩4年共计x元;2008年乡财政所把退耕还林补助金打在农户的粮食直补一卡通上,我通过油北组组长谢某义将上述农户的粮食直补一卡通拿来后到乡信用社将钱取出,每亩230元,20亩共计4600元,其中2008年油北组组长谢某义和农户王某某两人各2亩的920元钱是他们自己取的,我没有取,2008年我领取了3680元,以上共计x元。

我2005年任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2004年退耕还林补助金我也领取了。因为当时别的村里验收退耕还林不合格,转入我们油北组时连2004年的退耕还林补助金也一起转过来了。

2009年的退耕还林补助金在农户的卡上,我没取出,到了2010年4月乡纪委发现我使了上述这些农户的退耕还林补助金后,我把2004年至2008年使的钱都退给乡纪委了。

(辨认内乡X乡财政所提供的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余关乡X村退耕还林兑付底某:共8户王某某8亩,谢某义2亩,王某某2亩,王某来2亩,王某凡1.5亩,谢某华1.5亩,王某党1.5亩,谢某各1.5亩,上面群众签名是否是他们本人的签名)

经我辨认这就是我2004年至2008年在乡财政退耕还林兑付底某上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签的名,上面8户群众的名字都是我签的,钱也是我领的。2009年我也签了名字但是钱没领。

上面提到的其他7户群众开始不知道我私自以他们名义将他们的退耕换林补助金领走,2007年之前从乡财政所领的存单,他们不知道,2009年以后他们知道了油北组还有20亩退耕还林,但是他们没使到钱,就开始打听这事,后来他们才知道。我开始不告诉他们,因为我操着坏心,想自己使这个钱。

2009年我签了名字但钱没领,因为当时字已经签了,可是群众们知道油北组X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已经发放了,跑去问我,所以我没敢使。我名下的8亩补助,财政所已经将2009年的1840元补助款打到我家粮补一折通上了,去年乡纪委将钱收走了。我家没有退耕还林地。我以我名义申报8亩并领取20亩退耕还林补助金,是因为当时20亩退耕还林指标被转入我油北组后,我看没其他群众和干部知道,就操了坏心,想使这部分钱。这x元钱我每年领取后陆续用于家庭开支。

2、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X证言:我们组有退耕还林,共20亩。涉及14户农户:王某凡1.6亩,谢某华1.2亩,谢某各1.6亩,谢某军1.2亩,谢某波1.2亩,谢某才1.6亩,王某华1.2亩,王某广1.2亩,王某文1.2亩,王某来1.6亩,王某党1.2亩,王某朝1.6亩,王某国1.2亩,王某某1亩,再加1.4亩的路边荒地,共计20亩。我家没有退耕还林。

(辨认一下内乡X乡财政所提供的2004年余关乡X村退耕还林兑付底某:编号(略)谢某义面积2亩补助金420元领取补助人谢某义,是否是你的签名)

不是我的签名,我没有签名也从来没领过退耕还林补助金。我知道是谁以我的名义领取的这420元补助金。去年乡纪检委通知我去宣布说我们村治保主任兼林业专干王某某以他和我还有其他6户群众的名义将我组X亩杨树林申报了退耕还林,并将补助款个人使用至今,同时经乡纪委将这20亩退耕还林的补助金退还给群众。验上退耕还林的20亩地中没有王某某的。2010年前我不知道我们组有20亩退耕还林地乡纪委通知我去说明情况我才知道。

(2)证人王某X证言:我家种有杨树,1.2亩地,在我们组北地挨着王某某的杨树。这1.2亩杨树验上退耕还林了。2010年前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乡X组里对着每户群众发放的。2010年之前我没有使过退耕还林补助金,就去年给了1000多元钱,具体数我记不清了。

(辨认一下谢某村X组退耕还林款兑现表:王某党面积1亩实发款1265.24元户主王某党签章,是否是你盖的章和签的名字)是的,这就是去年乡政府工作人员给我发钱时我盖的章签的名。

(辨认一下内乡X乡财政所提供的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余关乡X村退耕还林兑付底某:王某党面积1.5亩补助金领取人王某党,是否是你的签名)不是,我没有签名也没领过退耕还林补助金。

我家有粮食直补一卡通。队长谢某义借用过。

(辨认一下户名王某党,账号(略)农民补贴一折通,2007年12月30日取现315元,2009年3月13日取现340元,这两笔是否是你取的钱)不是我取的,组长谢某义把卡借去,不知道谁取的。王某某在我家杨树林旁边没有种有杨树。

证人王某X、王某X、王某X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的事实。

3、相关书证

(1)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2)职务职责证明

证实:中共内乡X乡委员会出具的《王某某基本情况》证实王某某2003年至今任谢某村X村X村治保主任、林业专干。

(3)证明:谢某村X村民谢某阁、谢某华两家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4)2004-2009年度内乡X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领取表、底某、农民补贴一折通等复印件。

(5)余关乡X组退耕还林款兑现表复印件一份。

主要证实: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王某某贪污案时,将其贪污的款项给农户予以兑现。

(6)余关乡X村党支部书记刘海洲出具的证明一份。

主要证实:2005年2月,经支部村X村治保主任王某某兼林业专干,负责退耕还林工作,至2010年3月。王某某兼林业专干是村支部分工任命。

(5)中共余关乡委员会证明一份。摘自补充材料。

主要证实:退耕还林工作由乡X村具体分工,分工后各村将主管退耕还林工作的林业专干名单上报乡X村党支部研究决定,由治保主任王某某兼任林业专干,具体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王某某任林业专干时间为2005年2月至2010年3月。

五、处理意见及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珂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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