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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城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

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农历腊月初八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4年农历正月十二按习俗举办结某仪式。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外出打工,2008年5月6日被告和我补办了结某手续,但其只在家呆了三天就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我虽多方查找,但仍无被告消息。2010年5月10日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以(2010)年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音信,现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及赔偿我寻找被告所受的损失。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3年农历腊月初八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4年农历正月十二按习俗举办结某仪式。初期双方相处尚可,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外出打工,2008年5月6日双方补办结某登记手续,随后被告再次外出打工,且与原告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5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以(2010)年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其后夫妻双方仍没有联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某、结某、证人证言、(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共同努力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以习俗举办结某仪式后感情一般,2007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感情有所疏远,虽在2008年5月6日依法补办了结某登记手续,但其后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一直没有与原告有过联系,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尤其是原告在2010年5月份起诉后,被告仍然没有音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赔偿其由于查找被告所支出费用的诉求,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此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军峰

人民陪审员:张汉玲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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