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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黄某甲、韦某、黄某乙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黄某乾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卢某(黄某乾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韦某(黄某乾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乙(黄某乾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韦某(黄某乙之母),身份情况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平南县X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卢某、黄某甲、韦某、黄某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某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于2011年10月24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7时许,黄某乾驾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子黄某乙从平南城区X村方向行驶,行至安怀镇X村X路X路段,与对向开来的由傅立其驾驶的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乾当场死亡,黄某乙、傅立其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西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3月9日作出平公交事认字(事)[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乾、傅立其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月11日,黄某乾亲属与傅立其在平南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乾亲属一次性赔偿x.8元给傅立其,并已履行完毕。因黄某乾的桂x摩托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四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划付申请,被告按照保险条款核定应赔金额为x元,但认为原告无法提供其公司所必需的材料,拒绝支付保险金。四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黄某乾死亡的赔偿金x元给四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保险金x元给原告卢某、黄某甲、韦某华、黄某乙;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卢某、黄某甲、韦某华、黄某乙自愿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韦某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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