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乙。
上诉人缪某甲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缪某甲、被上诉人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缪某甲与缪某乙调解和好。
二、缪某甲自愿放弃所有上诉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缪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