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昌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廖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5日到永顺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小孩:长子张某,现年13岁,在校学生;次子张某,现年10岁,在校学生;小女张某红,现年7岁,在校学生。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两层半),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架,原告廖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廖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
二、小孩张某、张某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被告张某自愿承担,小孩张某红由原告廖某抚养,抚养费原告廖某自行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双方自愿留给三个小孩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昌明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