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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某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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