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某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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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