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到民权县火车站广场东侧九龙花园其朋友家喝过酒后,到民权县老消防队对面开着一辆雪佛莱车,沿庄周大道向东行驶至原收费站处时,被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75mg/x。被告人酒后驾车行驶的路线为较繁华路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