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青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