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执行人马某之母。
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8800,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