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
你因吴桐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对吴桐的量刑不准。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吴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的认定不属实;量刑不准是指吴桐的犯罪行为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吴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量刑时减轻处罚是鉴于某桐犯罪时14岁系未成年,父母离异多年,案发后其认罪悔过且其亲属对受害人家庭进行了积极赔偿。该判决体现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量刑符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