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579-X号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学生,住(略)。
法定监护人吴某桃,系原告母亲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住(略)。(系事故车辆鄂x驾驶人)
被告湖北武汉五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鄂x登记车主)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某公司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住(略)(系事故车辆黑x驾驶人)
被告吴某某(系事故车辆黑x登记车主)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营销服务部。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略)(系事故车辆湘x轿车驾驶员)
被告尹某某(系事故车辆湘x轿车登记车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方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辆(鄂x鄂x挂)所投保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某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2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明显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其请求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部分,可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抵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肇事车辆(鄂x鄂x挂)所投保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某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旭光
审判员蔡建平
审判员周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岳
附汇款至:中国工商银行汨罗市支行
账户名: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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