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
委托代理人尹某,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隆回县X村支部书记。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6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9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X年X月X日生女孩周XX。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周XX被告周某自愿抚养成人,并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周X对女孩周XX享有探望权,被告周某应予协助;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芝彬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肖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