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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礼泉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杨X前),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村沟杨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乾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给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某650元及执行费3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除本金、诉某、执行费外利息按x元和解执行(含已付的160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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