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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建主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属父母包办婚姻,1995年4月份相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国,1998年7月12日我与被告在白河县X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霞。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借故殴打我,且其好吃懒做,在外打工又无法维持家庭开支和孩子上学,我一个人背负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压力巨大。另外被告生性多疑,经常无故怀疑我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的关系,甚至怀疑我与自己的兄长关系不清不楚,且动手殴打我的兄长和母亲。与此同时,被告身染疾病,我多方筹钱为其治疗,而被告却到处散播谣言,侮辱我的人格,我对被告已彻底失望,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给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平分。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袁某于1994年4月份相识,恋爱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就是近两年来,原告喜欢打麻将,不照顾家里,为此我们夫妻时常发生一些争吵。我并没有怀疑及辱骂原告。且我在家操持家务,尽心尽责。儿女也不希望我们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国,1998年7月12日双方在白河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霞。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近两年来,因原告喜欢打麻将,对家务照顾甚少,导致二人时常发生争吵。2010年9月原、被告在仓上镇X组购买土木结构房屋四间,并欠下外债x元。

上述事实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由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提交结婚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

2,本院依职权调查周XX、马XX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近两年来经常打麻将而导致夫妻经常发生矛盾的事实。

3,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的相关陈述。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彼此产生恋情后即同居生活两年,并生育一子后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也一度较为和睦,只是近两年来,原告喜欢上打麻将,缺少对家庭的照顾,被告为此埋怨原告,由此导致二人之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破裂,若二人能够互谅互让,各自改掉不良习惯,多一些情感交流和心灵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建主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霞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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