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邢某,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1月28日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均属二婚。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十余天,便于2011年1月28日结婚,均属二婚。婚后未某育子女。婚后不到一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吵架生气,后被告于2011年3月份日外出打工。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也未某意对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常吵架生气,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3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某,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邢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庆九
审判员王亚娟
审判员原小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