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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5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43岁,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给付其工资13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6月至7月间,张某某受杨某某雇佣,在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罡头居委会为他人建造民房,期间共欠张某某工资1300元,杨某某给张某某出具了欠款证明一份,该款至今未给付张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欠张某某工资1300元,有杨某某给张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张某某要求杨某某支付该款,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杨某某辩称张某某曾答应其此款直接由张某某向房主讨要,不再要求其支付,因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杨某某对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张某某1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杨某某负担。

杨某某上诉称:张某某是给房主干活的,在干活中将房角盖出6公分,窗户横木放反,地板砖铺的不合格,房主不给钱,张某某骗其出欠条证明,说自己去要钱,与其无关,而张某某却将其起诉。要求二审改判其按欠条给张某某50%的工资。

张某某辩称:即使干活中出现差错,也是杨某某的原因,其跟着杨某某干活,如有不合格,杨某某应该很清楚,应该由杨某某给其发工资,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杨某某欠张某某工资1300元,有杨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杨某某上诉称因张某某干的活有问题,房主不给钱,张某某称要直接向房主要钱,因张某某均予以否认,杨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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