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豫x白色轻型普通货车,行至滑县X镇X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滑县公安局民警查处。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范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结论,书证以及被告人范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