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明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焦作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厂长。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明成机械制造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