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现年41岁,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现年44岁,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刘某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707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x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事实不清,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名某、方位、面积、数量在其处罚决定书中未作认定,导致无法执行,故不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