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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又以“原上诉提出的关于共同债务未作认定和处理的理由,因在一审时漏提了相关诉讼请求,二审时对方当事人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小孩年幼,暂时由对方抚养”等为由,表示愿意撤回上诉,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考虑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上诉提出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问题确属在二审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某由于路途遥远,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便调解,上诉人依法可另行起诉。其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也以双方协商解决较好。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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