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吕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路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李a与被告吕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七、八年的朋友。2007年9月,因原告的儿子要找学校读书,通过被告介绍认识了民航招生办的王先生。被告跟原告称王先生买房缺首付要向原告借款17万元,原告就从家里取了17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后来被告告诉原告王先生已经将钱还给了被告,原告就找被告要钱,被告称他已经把钱用掉了。所以原告就在2008年8月30日让被告补写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
被告吕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a与被告吕a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载“今借李a人民币拾柒万整”。
以上事实,由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吕a向原告李a借款的事实及金额由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a借款人民币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元
审判员王晓勤
代理审判员吴秀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