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肖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肖某辩称,夫妻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于1981年3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争吵。2000年,原告因患心脏病入院手术,被告尽了关心、照顾之义务。2007年原告因胃部不适,入院治疗。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婚后一直吵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0年后原告因病治疗,家庭收入减少,由此引发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被告辱骂、刺激并干扰原告的生活。因原告治病之需,想出售现有房屋,被告不予配合。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
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患病期间,被告悉心照顾。毕竟30年的婚姻,而且原告身体不佳,被告愿意继续照顾原告。现夫妻仍有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各自的性格、生活理念和习惯等客观上存在差异,双方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而努力,相信矛盾能被化解,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被告要求和好态度诚恳,故本院难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希望原告能念及夫妻以往的情分。从维护婚姻家庭整体利益考虑,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继续关心照顾原告,从精神上、经济上给与帮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