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靖边县X乡干部(略)。
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郭某偿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于2009年3月7日向原告李某借款8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郭某于2010年4月24日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000元,下余4000元于2010年5月20日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