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靖边县五台宏胜机砖厂业主,住(略)。
被告畅某某,男,约47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