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某,汉族。
被告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人民政府法律顾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顾某诉被告某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原告顾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沈丽平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施汉良
书记员李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