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灰某,男,1979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李X,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X村。
申请人灰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X的陕x号三轮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X的陕x号三轮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