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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某与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灰某,男,1979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李X,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X村。

申请人灰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X的陕x号三轮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X的陕x号三轮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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