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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诉称:2010年10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牛某借现金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欠原告8000元不错,但该款是被告买彩票而欠原告的钱,不是借的现金。原告在站街镇开设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一个,被告经常在原告处买彩票,欠原告彩票款8000元,并于2010年10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现在没钱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左右,被告经常到原告开办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向原告借款购买彩票,共借原告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余款8000元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即是被告欠原告8000元的债务凭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借款八千元。

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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