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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贪污、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11年8月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嵩县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利用其担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饭坡乡所有离休、荣军人员签字报销医疗费过程中,冒用荣军人员申某丙的名字在洛阳150医院为自己做耻骨直肠手术,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7984.4元。同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饭坡乡卫生院伪造手术住院病历记录,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3700元。

2、2009年7月初,被告人高某甲利用其担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本单位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收受当时给饭坡乡卫生院干工程的负责人裴某贿赂x元,并为裴某承包工程、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申某丙、裴某、谢某、高某乙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x.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某甲利用其担任饭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对被告人高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定性不准。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05年冒用他人名字套取社保基金7984.4元并未利用职务的便利,故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准,应构成诈骗罪。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伪造病历、报销3700元属于贪污行为,但因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构不成贪污罪。2、被告人接收裴某奇人民币2万元属于借款,其行为构不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担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冒用荣军人员申某丙的医疗卡在洛阳150医院为自己做耻骨直肠手术,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7984.4元。同年11月份,高某甲利用担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手术住院病历记录,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3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

证实(1)冒用荣军人员申某丙的医疗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7984.4元;(2)指使他人伪造手术住院病历记录,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3700元。

2、证人申某丙、申某丁证言:

证实(1)为了医疗方便,将医疗卡委托卫生院员工代为保管;(2)荣军人员报销比例是实报实销;(3)2005年申某丙未在150医院住院治疗。

3、证人谢某证言:

证实(1)荣军人员是属地管理,申某丙属饭坡卫生院管理,荣军人员领取费用时需经院长签字同意;(2)高某甲2005年冒用申某丙医疗卡在150医院住院治疗并套取社会保险基金7984.4元;(3)经其手伪造高某甲在饭坡卫生院住院手术病历,套取社会保险基金3700元。

4、证人高某乙证言:

证实(1)2005年8月份高某甲冒用申某丙名义领取报销款项x元;(2)高某甲于2006年1月18日从饭坡卫生院医疗包干费用中报销医疗费3700元。

5、嵩县卫生局文件:

证实高某甲于2003年7月21日—2009年7月30日担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职务。

6、嵩县社会保险中心、财某、民政局文件:

证实申某丙系荣军人员。

7、150医院住院病历:

证实高某甲冒用申某丙名义于2005年4月11日—2005年5月3日在150医院住院的事实。

8、嵩县社保中心药费报销表:

证实高某甲冒用申某丙名义在150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x元,实核x元的事实。

9、伪造的饭坡卫生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表、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记账凭证、领条等书证:

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在饭坡乡卫生院伪造手术住院病历记录,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3700元的事实。

10、嵩县人民政府嵩政(2000)X号文件:

证实(1)社保基金的主管单位是人事劳动行政部门隶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

11、嵩县社保中心情某说明:

证实(1)荣军人员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各乡X镇卫生院统一集中,经该院财某人员审核,并由该院院长签批加盖公章后报送社保中心审核,报销费用通过乡镇卫生院支付给荣军人员;(2)各乡镇卫生院职工实行统筹基金返还,单位包干使用,职工报销范围和比例按文件执行,不包括门诊发生的费用。

12、发破案证明:

2011年8月2日,嵩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饭坡乡卫生院职工实名举报称,高某甲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线索,后对该线索进行初查,于2011年8月6日以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对高某甲立案侦查,案件告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任饭坡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x.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指控高某甲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高某甲构成诈骗罪、构不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高某甲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高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会民

审判员贺志宏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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