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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星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东注协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中文,被上诉人郑州星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郭莲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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