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星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东注协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未来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中文,被上诉人郑州星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郭莲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