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任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诉王某、任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任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