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河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