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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詹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双方均系离异,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份生一女孩,取名马某,孩子出生后,被告就对我若即若离,我先后几次去被告家寻找被告,被告都避而不见。现因我无固定职业、无固定经济来源,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孩子马某的抚养费每年3000元至孩子18岁。

被告马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同年7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马某。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矛盾不断,2009年1月之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遂状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同居子女抚养费每年3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生女儿马某,虽然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女儿马某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对马某承担抚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女儿马某由原告詹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暂定三年,共计5400元(由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策

代理审判员贾峗

人民陪审员朱小斋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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