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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廖某因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邓某、廖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上诉人邓某、廖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黄某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此款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40,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均应按约定时间付清,如果其中一项未按时给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2、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3、一审案件诉讼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共计6,825元,由上诉人邓某、廖某负担4,00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2,825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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