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邓某、廖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上诉人邓某、廖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黄某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此款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40,000元。上述三笔款项均应按约定时间付清,如果其中一项未按时给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2、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3、一审案件诉讼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共计6,825元,由上诉人邓某、廖某负担4,00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2,825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