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河南省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晃在(略),河南省获嘉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崔某甲因诉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真相及该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郭某涛
助理审判员韩某海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