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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诉获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河南省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晃在(略),河南省获嘉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崔某甲因诉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真相及该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郭某涛

助理审判员韩某海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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