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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7月23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西平县城老汽车站南“大金碗”饭店门口将李某某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ΧΧ、王ΧΧ、卓ΧΧ、吕ΧΧ等人的证言、书证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静涵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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