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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索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中旬至2010年1月6日,被告人索某某伙同何XX(另案处理)、张XX、李XX、詹XX(三人已判处刑罚)等人,多次在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客房内以“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李XX、张XX、何XX、索某某、詹XX等人抽头渔利达十万余元。201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伙同张XX、何XX、李XX、詹XX等人,在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502客房内“推牌九”聚众赌博时,被武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赌资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索某某、张XX、何XX、李XX、詹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王XX、赵XX、范XX、王XX、张XX、陈X、陈XX、杨XX的证言、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索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索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索某某的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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