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邓某、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整,其余损失被上诉人邓某、廖某自愿放弃。
二、一审诉讼费980元(已由邓某、廖某垫付),由邓某、廖某承担82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60元,二审诉讼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重新鉴定费8,76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三、上述二项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款和诉讼费共计80,160元,限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前付至邓某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浯溪分理处,账号:(略)X)。否则,按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