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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盗窃罪、抢某、聚众斗殴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土家族,初中文某,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2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抢某、聚众斗殴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02年5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1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截止2011年6月累计获奖125.5分。2010年三季度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被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被评为全省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某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张小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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