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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

上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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