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
上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李XX等四十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