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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不某。

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X乡X号。

本院依申请人李XX的申请,于2011年5月23日依法作出(2011)娄星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李XX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鹏

审判员连新苗

审判员彭某嫔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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