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不某。
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X乡X号。
本院依申请人李XX的申请,于2011年5月23日依法作出(2011)娄星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李XX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娄底市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湘x号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鹏
审判员连新苗
审判员彭某嫔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