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X区青年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二初字第10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所需货物都是由其委托上诉人代办运输,运费由被上诉人支付。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发货地沅江市,上诉人住所地亦是沅江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多年购销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沅江市,因此本案应由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二初字第106-X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