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XX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龚畅华,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岳阳XX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谱华、黄某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翔、被上诉人岳阳XX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龚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83元,退还上诉人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某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