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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某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某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某,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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