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x号楼X层18—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三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出版社副社长,住(略)。
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被几个是昌平区X镇云趣园二区住2#楼首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汝银
代理审判员王某宏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