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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汤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渭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公安局事故中队工作期间,于2006年7月份在处理王xx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未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追究被告人王xx刑事责任。导致王xx于2008年4月28日驾驶同一车辆在吴黄某路违反交通规则将滑县X镇X村民郭xx当场撞死后逃逸,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法医鉴定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公安局事故中队工作期间,于2006年7月份在处理王xx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中,当王xx的家属与被害人李xx家属就民事赔偿调解后,在未找到犯罪嫌疑人王xx时,没有对案件继续侦查,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致使王xx脱离侦查机关侦控。导致王xx于2008年4月28日驾驶同一车辆在吴黄某路违反交通规则将滑县X镇X村民郭xx当场撞死后逃逸,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xx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郭xx家属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7月2日汤阴县X镇X村X省道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发生后,车主王xx开车逃逸.我作为案件主办人,在去内黄某车主两次未找到后将民事部分调解,后将肇事车辆放走,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继续侦查,致使犯罪嫌疑人于2008年4月份驾驶同一车辆在滑县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2、证人李某x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份,汤阴县X镇X村东50米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死者是仝庄村村民叫李xx,肇事车辆逃逸,肇事车号为豫x兰色时风三轮汽车,我们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李某某负责办理该案,我协助他。交通肇事案件构成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调解以后,应当继续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谁主办,谁负责。

3、证人郑保x的证言,证实事故中队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程序时接到报警之后出警,勘查现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应该立刑事案件。立案后,承办人调查取证,调取车辆信息司机和车主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查明案件事实后,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7月2日晚发生在302省道菜园镇X路段的王xx交通肇事一案,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情况下,民事部分不能调解,车辆也不能放走。交警队对事故的处理是谁承办,谁负责。

4、证人王庆x的证言,证实其受王xx妻子的委托,与被害方调解民事赔偿部分。

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在汤阴县X村、滑县X路上驾驶车辆撞伤两人的事情经过。

6、证人李某x、杜榆x的证言,证实李xx被一辆加长的三轮车撞死的事实经过。

7、汤阴县交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草图、照片、调解书。

8、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汤公(06)尸检字第X号李xx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李xx系车祸致创伤性休克而死。汤阴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xx负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

9、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xx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滑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0、本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1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及职务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违法中断侦查,使犯罪嫌疑人脱离侦控,致犯罪嫌疑人再次肇事,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某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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