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向上诉人王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王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