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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农历5月1日生育一儿子孔某钊。后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致使原告两次到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诉讼,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但本案中的原、被告在婚姻存在期间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之间不和睦,相互不信任,致使夫妻间的矛盾激化,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为此,原告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希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理由,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孔某钊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09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50元,到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5O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

上诉人孔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李某某与我提出离婚毫无理由,事情已到这种地步,请求法院让李某某赔偿我青春费和精神损失费伍万元。2、孔某钊目前在初中学习,每月需要大量花费,况且是李某某提出离婚的,所有抚养费应全由她来承担,每月至少800元,并要求一次付清。3、婚后财产有金佛一座、摩托车一辆,在锦河饭庄打工一年的所有款项均被李某某存放,在新疆打工汇回现金一万元,2008年在唐山打工通过许市X路工行汇回款3400元,卖树后3000多元,几年的卖粮款x元,另外在不同地方打工挣得钱回来后全部交给了她,估计也有三万元之巨,所有这些全被李某某带走。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我愿每月出150元,一次性给我儿子,存在银行,不会给孔某某一分。他要求的那么多钱我也拿不出来,他也拿不出证据。精神损失费我一分不出。我一月挣500元,拿不出800元抚养费,他也是小孩父亲,也应承担一部分。没有婚后财产,也没有婚前财产。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农历5月1日生育一子孔某钊。后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致使原告两次到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诉讼,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黄某吊坠一个、电视机一台,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当庭表示放弃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请求,故对其关于青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再审理。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同意,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焦点为:1、婚生子孔某钊的抚养费支付标准;2、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婚生子孔某钊的抚养费支付标准问题,上诉人当庭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元,一次付清,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的该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当庭认可的婚后财产有摩托车一辆、黄某吊坠一个、电视机一台,同时双方就以上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吊坠、电视机归上诉人所有,摩托车归被上诉人所有,该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当庭将黄某吊坠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称婚后财产还有数万元现金在被上诉人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子孔某钊由原审被告孔某某抚养,原审原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孔某钊自2009年11月1日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按每月200元计算。”

三、婚后共同财产黄某吊坠(被上诉人已当庭交付上诉人)、电视机归上诉人所有,摩托车归被上诉人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50元,上诉人孔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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