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行贿、受贿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行贿、受贿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静、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辩护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补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时任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被告人付某某为了能够获得提拔,向时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包XX(已判刑)行贿五次。后2005年2月转任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2006年、2007年春节,付某某为了调任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又向包XX行贿两次,以上七次行贿数额共计x元。(二)受贿罪:2005年至2007年底,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退伍军人安置、人员调整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韦XX、王XX、张XX的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2006年底,付某某在出国考察之时收受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姜XX赠送的美金1000元。2005年至2007年中秋节、春节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多次收受XX县、X县、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XX市质量技术监督业务科室、二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过节看望的名义所送人民币(含超市购物卡)共计x元。被告人付某某在XX任职期间多次收受所辖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所送高档烟酒,后付某所收烟酒作价处理给本单位换取现金共计x余元据为己有。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宣读了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证人韦XX、王XX、靳XX、张XX、姜XX、赵XX、谢XX、王XX、吕XX、冯X、葛XX、齐XX、李XX、张XX、赵XX、申XX、郭XX、巴XX证言、中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文件、XX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烟酒清单、工人介绍信、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美金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辩称:自己给包XX送钱七次,共计x元属实,但送时并没有给其提任何要求,属于看望领导,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收取韦XX等人的钱也并没有给他们办任何事情,自己想退给他们,一直没有找到机会。自己不认识王XX,没收过他的钱。出国考察时收姜XX的是800元美元,而且回来后给他们分别带了礼物。过中秋、春节收下属送的购物卡是x元,现金是x元,这些全部都用于公务招待购买高档烟酒了,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第四项是重复计算,那些烟酒不是别人送的,而是用收的礼金、购物卡购买的,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犯罪是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且行贿数额小,又没有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依法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收受范县姜某美金1000元,过年节收下属及兄弟单位礼金x元及x元烟酒,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付某某为了他人利益而“承诺、实施和实现”或“明知他人具有具体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故此三项指控不能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收受x元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豫直纪工批(2008)X号文件及部分证言。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犯罪事实
2003年初,被告人付某某任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经他人介绍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包XX相识后,后在包某办公室给其人民币5000元。2003年10月某日,在郑州市X路包某家中以过节看望名义给其人民币x元。2003年11月某日,在安阳宾馆又给包XX送人民币8000元。2004年春节前某日,在包某家中以过节看望名义送其人民币5000元。2004年中秋节前某日,又送包某人民币x元。2005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被任命为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6年春节前某日,付某某又去包XX办公室送人民币5000元。2007年春节前某日,又送包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包XX证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豫直纪工批(2008)X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犯罪事实
1、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付某某收受其下属各二级单位赵XX、吕XX、李XX、姜XX等人共计人民币x元。
2、2005年3月至2007年中秋节,被告人付某某收韦XX五粮液一箱、清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魏XX中华烟二条、南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赵XX五粮液一箱、玉溪烟二条。收台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谢XX茅台酒一箱。经鉴定证实共计价值6030元。
3、2005年12月某日,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韦XX为使其子韦金X自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借调回市局下属单位,在被告人付某某安阳家中给其送人民币x元,付某某收受。
4、2006年12月某日,被告人付某某收受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姜XX美金800元,折合人民币6240元。
5、2007年中秋节前某日,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XX为其工作调整在付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人民币9900元、付某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我在XX任职期间,2005年12月,在安阳家中收姓韦的五粮液酒一箱,现金x元。2006年11月,去北欧五国考察,收范县姜x美元。2007年春节前后,收本局张XX现金x元。濮阳县局的王x年春节送了2000元现金,2006年上半年换成靳XX,到2007年春节时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范县局局长崔x年春节送了2000元现金,2006年上半年换成了姜XX,到2007年春节时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台前县局局长谢XX在2006年春节和2007年春节时各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南乐县局局长赵x年春节送了2000元现金,2006年上半年换成了赵XX,到2007年春节时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清丰县局局长魏XX在2006年春节和2007年春节时各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检测中心主任吕x年春节1000或2000元的绿城超市购物卡,2007年春节换成了赵XX了,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锅检所所长马x年春节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到2007年春节换成了王XX,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纤维检验所所长李x年和2007年春节各送给我了2000元现金。特检所所长葛x年和2007年春节各送给我了2000元现金。标准科科长XX在2007年春节时给我送了1000元现金。计量科科长赵x年和2007年春节各送给我了1000元现金。特种设备科科长张x年和2007年春节各送给我了1000元现金。监督科(2006年上半年更名为食品科)科长赵x年春节送了1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换成了齐XX给我送了1000元现金。
2、证人韦XX证言:我儿子韦X祥退伍后民政局负责安排就业,2005年把韦X祥分到了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班,他们市局没有编制就把金祥分到了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我觉着范县离家远不想让孩子去,当时付某某到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局长,就找了付某某几次,给他说是否能把孩子借调到市局这几个下属单位上班,还通过我同学靳XX,他在濮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班,约付某某在濮阳市联华大酒店吃了一次饭,我还跑到付某某在安阳的家,去了三次才给他送去,第一次他就没有让进他家,第二次给他送了一箱五粮液酒,在他家坐了一会,走时他又让我把酒带走了,第三次我又去了,这次我将一万元放在了酒箱内,从他家走时我给他说了。我找付某某之前韦X祥就在锅炉检验所临时上班了,我怕付某某来后按规定让金祥到范县上班,所以找他让他把孩子留在市里上班,给他送过钱后2005年底他让孩子借调留在了市局下属的锅炉检验所正式上班。付某某没把一万元钱和五粮液酒退还给我。
3、证人靳XX证言:2005年付某某刚到濮阳市局任职有两个月左右吧,我的一个同学叫韦XX,他的儿子叫韦X祥在我们市局锅炉检验所上班,市局换了付某某当局长他想认识一下,在工作中好照顾一下孩子,当时我在市局当人事科长,想通过我和付某某吃顿饭,我约了两次才把付某某约出来,在濮阳市联华酒店吃的饭,参加人员有我、付某某、韦占月,我记得还有付某某的一个老乡李XX,他在濮阳市X组织部工作呢。吃完饭就回家了,至于韦XX后来和付某某是否有经济往来我就不清楚了。还有一次是2006年,我的一个同学叫王XX,他的儿子叫王X龙,现在我们市局锅炉检验所上班,当时他是个退伍兵进市局上班的手续已经办好了,王XX想让我约付某某吃顿饭,在工作中好照顾一下孩子,我说我约不出来,王XX的意思是约不出来吃饭就给他送一万元钱,想让我去送,我说我可以把孩子的事给他说说,但是钱我去送他不会要,你自己去吧,后来给付某某汇报工作时我给他说了,这个王X龙是我一个同学的儿子你照顾照顾。至于他是否给付某某送钱了,送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张XX证言:2006年初,市局法规科从下面的二级单位抽调人员,我在纤检所就是做执法监督工作的,当时所里就把我推荐上去了,这些借调人员付某某规定在借调科室工作优秀,工作时间满二年的可以考虑将工作关系调至市局机关,但在后来的工作中有些同志工作借调一年就把工作关系调到了市局机关,我就多次找付某某反映,到2007年的中秋节了,我就想到他那看望一下领导,处理好关系,在2007年中秋节的前几天我准备了一万元钱,但当天单位一个同事家有个喜事,我身上没有其他的钱,就从这一万元钱里抽出来了一百元钱随礼了,随后我就去他办公室把这九千九百元钱给他了,都是新版百元面额的用个普通信封装着,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只是说过节了来看望一下领导,把信封放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我给付某某送的钱是我自己平时积攒的工资。给付某某送钱的目的是看望一下领导,处理好关系。
5、证人姜XX证言:付某某在担任濮阳市技术监督局的局长期间,大概2007年底即春节前我去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过2000元钱,用信封装着,直接放在他办公桌上了,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这是过年过节的正常走动。2006年年底,我听说付某某出国就送给他1000美元。
6、证人赵XX证言:2005年正月十五前后的一天下午,我给付某长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哪儿,付某长讲他在安阳。然后我从市副食品公司的一个门市买了一箱52度的五粮液、两条玉溪烟,去了安阳,到安阳时天都黑了。到付某长住的小区门口后我又给付某长打电话联系。他让我在门口等。大约半个小时后付某长从外面来了,我给他说:“过年了来看看你。”付某长客气了一下,然后我提着我买好的五粮液酒和玉溪烟和他就一块儿去他家了。我把烟酒放下后和付某长介绍了一下我的工作简历,并告诉他以后在濮阳有啥事儿给说一声。呆了约两三分钟的时间我就下楼了。然后就回濮阳了。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用我局内部的牛皮纸信封装了1000元现金去了付某长办公室,当时就我和付某长两个人,我把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付某长的办公桌上了。同样在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中秋节前用信封装2000元,去付某长办公室给了付某长。2006年春节是1000元。
7、证人谢XX证言:在2006年的中秋节我就给付某某送去了2000元,过节了表示一下。送钱时就他一个人在,我记不清是在他家还是他的办公室了,我当时用了个信封装着,里面是20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到了2006年的春节,我又拿了信封装了2000元钱给他送去了,不是他家就是他的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在场。2007年中秋节,我给他送了一箱六瓶装的茅台,我把酒送到他家了,他一个人在家,他在财政局家属院租了个房子住,我就送到那儿了。2007年春节前他就调走了。
8、证人葛XX证言:付某某是2005年初到濮阳市局来任局长的,在2006年春节时我给他送2000元钱,同年中秋节给他送了1000元钱。在2007年春节时我给他送2000元钱,同年中秋节给他送了1000元钱。这些都是在过节前到他办公室给他的,用信封装着,都是我们两人在场。
9、证人赵XX证言:付某某在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局长期间我给他送了有贰千元钱。付某某2005年到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局长,在2006年、2007年春节时我各给他送了壹仟元现金,都是在过春节前到他办公室给他的,用普通的信封装壹仟元现金,都是新版百元面额的,见了他都是说过节了来看望一下领导,把钱放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都是我两人在场。目的是让领导帮忙。
10、证人张XX证言:2003年3月份任特种设备科科长至今。付某某在濮阳任职期间我给他送了贰千元的超市购物卡和伍佰元钱。付某某是2005年初到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局长的,在2006年、2007年春节我各给他送了壹千元濮阳市百姓量贩的购物卡,都是在过节前在他办公室给他的。目的是让领导照顾。
11、证人齐XX证言:2006年3月份任食品安全科科长至今我给付某某送了壹仟元现金。2007年春节前几天,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壹仟元现金,当时用普通信封装着,目的是让领导照顾。
12、证人冯X证言:我于2001年至2006年在检测中心任副主任。付某某在濮阳任职期间我和检测中心主任吕XX一起给他送了壹仟元钱。我于2006年3月任标准化科科长至今。付某某在濮阳任职期间我一共给他送了3000元钱。2006年中秋节我给他送了1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给他送了1000元现金,都是在过节前几天在他办公室给他的。
13、证人王XX证言:我于1996年9月到濮阳县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2003年任局长,2005年11月任濮阳市锅检所所长至今。
2005年中秋节我单独去了付某某办公室代表濮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了付某某1千元的百姓量贩的购物卡;2005年春节我和濮阳县局的宋XX、谷XX在王某菜市场买了价值500元的蔬菜,一块儿开车去了安阳,因没有见到付某某,没有给付某某现金或购物卡,就把蔬菜放在了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岗上;2006年春节我单独去了付某某办公室代表锅检所给付某某了2千元的百姓量贩的购物卡;2006年中秋节我单独去了付某某办公室代表锅检所给了付某某1千元的百姓量贩的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单独去了付某某办公室代表锅检所给了付某某5千元百姓量贩购物卡。
14、证人吕XX证言:付某某在濮阳任职期间一共给他送了贰仟元钱。我是2005年6月6日至2006年2月份在市局检测中心任主任,2005年快过中秋节时,当时考虑到快过节了,其他科室都到领导那看看送些东西,我就和检测中心的几个副职冯X、罗XX、李XX商量,中心出钱派个人去给他送去,标准是壹仟元现金。中秋节是让罗XX给他送了壹仟元现金,具体是由罗XX去办的。在2006年春节时是我和冯X一起到他在濮阳市财政局家属院租房的家里,给他送了壹仟元现金。
15、证人李XX证言:
2006年春节,我去付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1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我去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现金,我给他送钱时用普通信封装着给他了。
16、证人申XX证言:我于2000年元月至2007年2月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计,还负责局里的办公用品、招待用的烟酒等物品都归我采购,每次付某某将烟酒及该次的清单一块儿给我,我拿着清单找办公室抓后勤的副主任,告诉她这是付某长这次给的烟酒总数,你去找票吧,有时也把这种情况给我们财务科科长说让她去找票,他们找好票后给我,我再找巴XX、郭XX、马XX,付某某签字报销。签字报销后,我把现金给郭XX,由她将钱给付某某。烟酒清单及发票x、x、x、x、x、x经我辨认,这些发票就是我说的找的发票,清单就是付某长所列的清单。
17、证人郭XX证言:我于2001年任会计科长到2007年6月,发票:x,x、x、x、x、x、x及所附清单经我辨认,都是申XX给我的,烟酒清单上的钱都是从各自所属的发票中冲出来后,由申XX给付某某。
18、证人巴XX证言:2000年任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5月任局财务科科长。在我任办公室副主任期间,我主要负责后勤工作,如吃喝招待、汽车修理加油等,我不清楚付某某任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是否有将其个人或所收受的烟酒卖给我们单位做招待用的情况。
19、中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文件
付某某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任职自2005年1月17日起算。2006年3月16日付某某任省局小浪底分局局长(正处级)
20、工人介绍信
韦XX于2005年退伍,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科介绍其调往濮阳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限于2005年11月1日前报到。(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2005年9月20日濮阳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韦金祥到市质监局工作)
王XX系退伍军人,市质监局人事教育科介绍其调往机关服务中心,限于2007年8月31日报到。(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2006年12月19日)
2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证明
22、搜查笔录
23、扣押物品清单
24、案发经过
25、身份证复印件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付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收贿犯罪中,付某某仅是在中秋及春节期间收取下属看望礼金,而且送礼的均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付某某又没承诺什么,不应计算入收贿数额。被告人付某某收取下属节日礼金虽没有明确的请托和承诺,但显然受其职务影响,其收受礼金行为应视为收贿。故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收取王XX的现金一万元,谢XX的春节礼金2000元,因其供证不一致,又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不予印证。指控的收受四万余元烟酒款,仅能认定价值为6030元烟酒款外,剩余部分无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特征;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行贿罪、受贿罪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行贿犯罪被追诉前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犯数罪,应并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