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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某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系被上诉人龙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先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宁某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龙某系龙某清与廖某某婚生独子,其父母于2007年9月17日离婚,其父龙某清因故于2010年2月21日死亡。因龙某清的父母分别于2001年4月、1999年10月逝世,现原告龙某系龙某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龙某在清理其父龙某清的遗物时发现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现金五万元整。2008、2、2宁某”、“今欠到龙某清装修款项x元整(¥玖万圆)属实。宁某2008、4、12”。被上诉人龙某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宁某偿还债务14万元。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宁某支付被上诉人龙某款项x元,即在本调解协议签收时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5月16日之前一次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3100元,二审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合计4650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审判员罗源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某

校对责任人:阳玲玲打印责任人: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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