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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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